
住房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住房。作为合作社成员,您可以参与影响您住房的决策,并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您应了解的事项
住房合作社,或称 合作社住房,是根据 Cooperative Association Act(《合作社协会法》)注册成立、为其成员提供住房的组织。成员购买股份加入,并选举董事来管理合作社。
卑诗省的大多数住房合作社都是采用租赁(而非产权)住房模式的非营利合作社。成员通常是希望居住在混合收入社区的人,他们能够对影响其住房的决策发表意见并投票。
根据 Cooperative Association Act(《合作社协会法》),住房合作社必须按照合作原则组织和运营。该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合作社管理、成员大会、投票和终止成员资格等事项的框架。
合作社通过的规则会更详细地规定以下事项:
成员的资格条件
共同成员的权利
成员使用合作服务及缴纳费用的义务
成员在合作社中权益的可转让性
董事会相关事项
财务事项(例如分配盈余收益)
退出或终止成员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董事会可制定其他规则,但须经为此目的召开的成员会议批准。
合作社的居住协议类似于租约,其中规定成员作为住户的权利和责任。
合作社成员通过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和各类委员会,共同管理和运营合作社。成员本人、委员会和董事会都会召开会议,处理接纳新成员、财务、制定政策以及涉及成员的重大决策等事项。合作社还会聘请专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并签约获取簿记和维护等其他服务。
合作社成员共同拥有其住房,并共同控制合作社的治理和管理。
合作社成员必须在协会中至少持有一股普通股,并居住在合作社的一个住房单位内。通常,成员必须至少年满19岁(但合作社可允许最低16岁的人成为成员)。
成员可以:
参加、发言并在成员大会上投票;大会会就重大决定作出决定,例如修改政策和规则、设定住房费用及选举董事
选举董事;如果他们希望协助管理合作社,也可以竞选董事
只要仍需要合作社提供的住房,并接受成员责任,便可长期居住在其单位内(如果合作社终止某人的成员资格,该人必须离开合作社;如其不离开,合作社可向法院申请取得该人住房单位的占有权)
以尽可能接近实际成本的价格使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经合作社董事同意,退出合作社或将其在合作社中的股份转让给他人
共同成员
如果两人或以上是合作社的共同成员,同一时间只能有一名共同成员担任董事;并且除非合作社规则另有规定,只有股份证书上名字排在第一位的人可以投票。所有共同成员都必须支付与成员资格有关的任何摊款、征费、会费、费用、付款和其他收费。合作社可以向任何一名共同成员收取这些款项。
成员必须遵守由成员制定的合作社规则。他们必须:
遵守有关停车、住房维护和参与合作社事务的规则
参加成员大会以及其所属任何委员会的会议
按时足额向合作社付款
合作社成员每月为合作社的抵押贷款、税款和运营开支支付的款项称为住房费用,而非租金。一些成员根据其收入支付住房费用——通常约为其家庭总收入的30%。其他成员支付接近市场价格的住房费用。
所有应付款项均构成对合作社的债务。如果成员不付款,合作社可以在该成员的股份上设定留置权(一种担保权益)。合作社也可因某人未付款而终止其成员资格。
合作社自行管理。大多数合作社的规则和政策都设有程序,用于解决成员之间以及协会与成员之间的争议。成员应遵循这些程序来解决争议。
如果这些方法无效,成员可以通过仲裁或法院系统寻求帮助。仲裁类似法院程序,但较为非正式。除非合作社规则允许向法院上诉,否则仲裁裁决为最终决定。
如果合作社终止某人的成员资格,该人不能通过仲裁对此决定提出上诉,而必须如后文所述向法院提出申请。
住房合作社要求成员搬离时,必须遵守 Cooperative Association Act(《合作社协会法》)及其实施条例。合作社可在以下任何情况下终止某人的成员资格:
某人未支付因使用该处所而应付的租金、居住费用或其他款项
董事认为某人违反了重大条件,即居住协议中对该协议至关重要的条件
因其行为有损合作社利益,即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您应查阅合作社的规则和居住协议,了解其中是否说明哪些行为会损害合作社,并导致合作社终止成员资格。
合作社必须先通知该人有关问题,并给予其改正的机会。因上述任一理由提出终止某人成员资格的动议,须在为此目的召开的会议上获得全体董事中75%的批准。合作社必须通知该人董事会会议的事宜,并允许其出席会议和发言。
成员资格被终止的人有权获得其为股份支付款项的退款,但须扣除其欠合作社的任何款项。当合作社终止某人的成员资格时,该人的居住协议也随之终止,因此他不能再居住在合作社内。
当合作社终止某人的成员资格时,该人可以在下一次成员会议上向成员提出上诉。在上诉获得审理前,他可以继续保留成员资格。
要提出上诉,该人必须通知董事其计划上诉。而且必须在收到董事终止其成员资格的决定通知后七天内这样做。
向成员提出上诉的下一步,是召开协会全体成员会议。在会上,成员投票决定维持还是推翻董事要求搬离的决定。批准门槛通常为75%(适用于上述严重事项),但对于其他事项,按照 Cooperative Association Act(《合作社协会法》)或合作社规则的规定,可能为50%加1票。
如果成员确认董事的决定,该人可以向 BC Supreme Court(卑诗省最高法院)申请裁定终止其成员资格并无正当理由——原因是合作社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或者其决定没有事实的合理支持,或未获 Cooperative Association Act(《合作社协会法》)授权。
如果该人就要求搬离提出的上诉未获成功,他随后必须离开合作社。
如果被要求搬离的成员未支付其欠合作社的款项,合作社可以起诉他。金额为5,000加元或以下的索赔,由 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民事纠纷解决仲裁庭)处理。超过5,000加元且不超过35,000加元的索赔,提交至 Small Claims Court(小额索赔法院)。超过35,000加元的索赔,提交至 BC Supreme Court(卑诗省最高法院)。
谁能帮助您

Co-operative Housing Federation of BC(卑诗省合作社住房联合会)
一个会员制组织,为合作社住房及其住户提供建议和教育支持。

Community Legal Assistance Society(社区法律援助协会)
如果合作社住房成员面临要求搬离,或租客在 RTB(住宅租赁局)作出决定后面临要求搬离,Community Legal Assistance Society(社区法律援助协会)或许能够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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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信息适用于加拿大卑诗省
- 于 2023年7月 完成法律准确性审核
- 预计阅读时间:7 分钟
法律准确性审核者
Silvano Todesco, Citadel Law Corporation(Citadel 律师事务所) 和 David Kandestin, People's Law Sch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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