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项法律权利载于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权利与自由宪章》)中。了解这些权利,以及当您的法律权利受到侵犯时,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您应了解的事项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权利与自由宪章》)是加拿大宪法的一部分,保护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章》所保障的权利包括多项法律权利。其中几项旨在确保任何被控犯罪的人获得公正和公平的对待。另一些则适用于在法庭程序中作证的证人。
其中一些权利在《宪章》出台之前很久就已存在。另一些则是在《宪章》于1982年成为法律后,对加拿大人原有权利的补充或改进。
《宪章》中的法律权利最常适用于刑事案件。当人们与政府机构打交道时,这些权利也可能适用。
每个人都享有生命、人身自由及人身安全权,并且除非符合“基本正义原则”,否则不得被剥夺这些权利。
《宪章》第7条保护的不只是人身自由权——即未经正当程序,不被违背本人意愿拘禁的权利。它还保护免受人身攻击、干扰及此类威胁的权利。《宪章》保护人们有自由从事的行为。如果政府干涉您的人身自由或人身安全,就必须遵循公平的法律和程序。
例如,假如一项法律规定:如果您的配偶实施抢劫,您可能被判入狱六个月,法院便可能依据第7条废除这项法律。法院可能会认为,该法律剥夺了您的人身自由(因为您可能入狱),且不符合基本正义原则——其中一项原则是,您必须对某项犯罪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才能被定罪;仅仅认识实施该犯罪的人并不足够。
保持沉默权
第7条规定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如果您被怀疑犯罪,您享有保持沉默权。警方不能强迫您回答问题,但即使您表示不想回答,他们仍可继续提问。
尽管《宪章》赋予广泛的保持沉默权,但根据某些法律,您可能必须表明身份或提供一些信息——例如,当您越境进入加拿大,或驾驶的车辆被警方拦下时。
在某些情况下,警方可能不会明确说明某人是否有义务回答问题。如果不确定,您应询问警员自己是否必须回答这些问题。有时,拒绝向警方表明身份可能会带来问题。例如,如果您不愿表明身份,又没有身份证明文件,警方可能会拘留您,以查明您的真实身份。除非警员表示您依法有义务提供更多信息,否则一种做法是只提供您的姓名和出生日期,不提供其他信息。
每个人都享有免受不合理搜查或扣押权。《宪章》第8条规范允许警方在某些情况下搜查您的住所或营业场所、手机或电脑、车辆,甚至对您本人进行搜查的法律。它也规范个别警员的行为。
警方进行搜查或扣押前,必须有充分理由。例如,如果警方怀疑您持有被盗手机,他们不能直接进入您的公寓,搜查您本人和您的房间。警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搜查令,并说明理由。如果法院同意这些理由充分,就可以签发授权搜查的搜查令。
第8条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保护您的隐私,这取决于具体情境。法院会重点考虑当事人对相关地点、物品或信息是否有合理的隐私期待。例如,如果您把财物留在朋友家,或把垃圾放在人行道上等待收集,您对这些地点中的物品便没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另一方面,如果您在家中为个人电脑设置密码保护,您对其则有很强的隐私期待。
每个人都享有不受任意拘留或监禁权。如果某件事没有充分理由,就是任意的。被拘留是指您被留在自己不想待的地方。
Criminal Code(《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了何时可以拘留或逮捕某人。这些法律必须符合《宪章》第9条。例如,只有在警方有合理根据(充分理由)怀疑您与犯罪有关时,才可以拘留您。如果警方逮捕您,必须尽快将您带到太平绅士面前(负责处理程序事项的法院官员)——通常在24小时内——以决定您是否可以获准释放。警方不能在无法说明拘押必要性的情况下继续拘押您。
再举一个例子:假设您正在人行道上行走,警方拦下您。如果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您与犯罪有关,他们依法有权拦下您(即拘留您)并向您提问。如果警方有合理根据逮捕您涉嫌犯罪,他们可以逮捕您。但如果警方只是闲聊,您可以询问警方自己是否可以离开。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您就是被拘留了,您可以询问警方依据什么法律权力拘留您。
如果警方逮捕或拘留某人,该人享有被及时告知逮捕或拘留理由的权利。
您也有权立即与律师交谈——在警方讯问您之前——并有权被告知您享有这项权利。警方必须为您提供隐私和途径,以行使您致电律师的权利。
第11条将加拿大刑法的若干基本原则纳入《宪章》。它规定了被控犯罪的人在刑事案件中应如何受到对待。其中一些权利,例如在被证明有罪前被推定无罪的权利,以及不被强迫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证言的权利,在《宪章》出台前很久就已存在。《宪章》规定的一项影响重大的重要权利是在合理时间内受审的权利。另一项是在不受不合理延误的情况下获知被控具体罪名的权利。
第11条还赋予被控犯罪的人获得合理保释的权利,除非有正当理由(充分理由)拒绝保释。如果某项罪行可被判处五年或以上监禁,第11条规定其享有陪审团审判权(Criminal Code(《刑法》)也为某些其他严重罪行规定了陪审团审判权)。
每个人都享有不受残酷和异常待遇或惩罚的权利。法院在判断某种待遇或惩罚是否残酷和异常时,通常会考虑其是否严厉到令加拿大公众的良知感到震惊。酷刑就是残酷和异常待遇的一个例子。
在刑事审判中,被告可以决定是否为自己辩护而作证(宣誓后提供证据)。其他人通常不能拒绝作证:如果他们收到传票(命令其出庭作证的文件),就必须作证。如果拒绝作证,可能会被控藐视法庭。任何人在作证时说谎(即在其提供的证据中说谎),都可能被控伪证罪(宣誓后说谎)。
如果在另一人的刑事审判中,证人被问及自己是否参与犯罪活动,他必须如实回答。但检察官不能利用其回答来对付他。《宪章》第13条规定,显示证人实施了犯罪活动的证词不得被用来证明他犯有该犯罪活动。
不过,检察官可以利用证人的回答来证明他在该案件中宣誓后说谎(构成伪证),或者在之后的案件中,如果他被控犯罪活动却予以否认,也可以使用该回答。
如果任何人不理解或不会说所使用的语言,或其为聋人,他在任何法律程序中都享有获得口译员的权利。
这些法律权利并非绝对。《宪章》本身承认,某些法律可能违反《宪章》,但出于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仍可获得正当理由支持。当一项法律侵犯《宪章》权利时,政府可以尝试依据《宪章》第1条,将这种侵犯辩称为合理限制。根据该条,合理限制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并且“能够证明在自由和民主社会中是正当的”。
如果政府试图援引第1条为侵犯《宪章》的行为辩护,法院可以决定该侵犯是否属于合理限制。法院会审查该法律是否有重要目标,以及政府是否选择了与该目标相称的实现方式——即对《宪章》权利干扰尽可能小的方式。例如,政府能否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目标,而不侵犯《宪章》权利?该法律造成的伤害是否大于益处?
第1条只适用于成文法,不适用于政府行为。政府行为的例子包括警员实施逮捕时的行为。如果政府行为违反《宪章》,第1条不允许政府尝试为这种侵犯辩护。该行为违反宪法。律师称之为违反《宪章》。
当《宪章》权利受到侵犯时,《宪章》赋予法院很大的裁量权,以决定可以作出的救济。救济是指法院作出的命令,用于保障某人的法律权利,或就其权利未获尊重给予赔偿。
《宪章》第24条允许权利受到侵犯的人向法院申请法院认为在有关情况下适当且公正的救济。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广泛的救济,例如宣告一项法律违宪。这通常称为“废除一项法律”。例如,如果政府通过一项赋予警方广泛权力搜查车辆的法律,法院可以认定该法律侵犯免受不合理搜查的《宪章》权利,并将其废除。这样,救济可以帮助所有受该法律影响的人。
在其他情况下,法院会作出个人救济。例如,如果在合理时间内受审的权利被剥夺,且某人已无法适当地为自己辩护,法院可能会“中止”(终止)对该人的控罪。这意味着审判不会继续进行,该人也不会被定罪。
如果证据是以侵犯《宪章》权利的方式取得的,法院可以排除该证据(不允许使用)。但只有在被告能够证明使用该证据会使司法制度声誉受损时,法院才会排除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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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信息适用于加拿大卑诗省
- 于 2018年7月 完成法律准确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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