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何希望获得精神疾病帮助的人,都可以申请入住机构接受治疗。法律也允许在某些情况下非自愿入院。
您应该了解的事项
在卑诗省,Mental Health Act(精神健康法)规定了患有精神疾病的人需要治疗,以及需要保护自己或他人时的处理方式。根据这项法律,任何年满16岁的人都可以申请入住“指定精神健康机构”。全省有数十家治疗中心和医院精神科病房根据这项法律被指定为相关机构。
如果为该人士检查的医生认为他患有需要治疗的精神障碍,该人士可以入院。未满16岁的人需要由父母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对自愿患者的治疗
精神健康机构只有在自愿患者同意接受具体治疗时,才可以为其提供治疗。如果患者没有能力作出同意,其他人可以担任临时代决定人(TSDM),代为同意。按优先顺序,TSDM可以是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孙辈、任何与其有血缘或收养关系的其他人、亲密朋友,或与其有直接姻亲关系的人。TSDM必须至少年满19岁、与患者关系融洽,并且在过去12个月内与患者有过联系。
TSDM也可以是该成年人的代表人(根据代表协议指定)或委员会监护人(由法院指定,负责作出个人、医疗、法律和财务决定)。我们提供有关医疗治疗同意和代为同意的信息,也说明了什么是代表人和委员会监护人。
如果自愿患者想离开机构
自愿患者要离开精神健康机构,只需告知机构工作人员他想出院。在大多数情况下,患者可以自由离开。机构可能会要求他签署一份违背医疗建议出院表格。
违背本人意愿让其住院的规定更严格。一个人可以通过医生证明书或法院命令成为非自愿患者。此外,警方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将该人士送往医院。
自愿患者可以入住任何提供精神科服务的医院;非自愿患者则只能入住卑诗省某些指定医院。如果医院没有空床位,可能无法接收该人士。在这种情况下,该人士将在监督下被送往另一家有床位的医院。
通过医生证明书
违背本人意愿让人住院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医生证明书。如果医生认为某人患有Mental Health Act(精神健康法)所定义的精神障碍,即使该人士不想住院或接受治疗,医生也可以填写证明书让其入院。医生必须认为该人士:
患有精神障碍,严重影响其对周围环境作出适当反应或与他人交往的能力。
需要在指定机构接受精神科治疗。
需要在机构内接受照顾和监督,以防止其精神或身体状况严重恶化,或保护他自己或他人。
不适合作为自愿患者。
非自愿入院的人不一定必须对他人构成危险。
通过法院命令
任何人,包括家属和邻居,如果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患有精神障碍,且为保障他自己或他人的安全而需要住院,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要求让该人士住院。法院还可以发出授权警方将该人士送往医院评估的令状。
警方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
警方可以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将某人带去给医生检查。如果警方认为某人患有精神障碍,而且其行为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的安全,警方可以立即将该人士带去见医生——通常是在医院。如果该人士需要住院,医生可以填写证明书让其入院。
让患有精神障碍的人住院的医生证明书,在入院前最多14天内有效。根据一份医生证明书,非自愿患者在入院后只能被留院48小时。
如要将患者留院更长时间,医院必须在这48小时内让第二名医生检查患者,并出具第二份医生证明书。之后,患者最多可被留院一个月。
该期限可再续一个月,之后续三个月,再续六个月,此后每次续六个月——每次都需要医生根据检查和书面报告出具证明书。检查必须得出结论:非自愿入院的条件仍然符合。
医院负责人必须在住院开始时及每次续期时,以书面和口头方式通知患者其正在住院。如果负责人认为患者不理解该通知,则一旦负责人认为患者已有能力理解,就必须再次发出通知。书面通知也必须送交患者的近亲属(包括代表人)。如果没有任何亲属资料,则必须将通知送交Public Guardian and Trustee(公共监护人及受托人办公室)。
如果非自愿患者拒绝治疗或没有能力作出同意,医院负责人可以代其同意治疗。负责人必须填写治疗同意书。
患者(或其家属或其他代其行事的人)可以要求获得第二份医疗意见,以确认该治疗是否适当。
除非医生让非自愿患者永久出院,或批准其延长休假,否则该患者不能离开医院。
医生可以将非自愿患者的身份改为自愿患者,使其可以自行决定离开。
如果非自愿入院的患者想离开医院,但其医生不让他出院,患者(或代其行事的人)可以要求复核将其留在医院的决定。我们将在下文说明这一程序。
非自愿患者有权在被非自愿收治后,以及每次住院续期后,由Mental Health Review Board(精神健康复核委员会)的一个小组复核其住院情况。患者(或代其行事的人)必须填写申请表来请求复核;该表格可在复核委员会网站上获取、向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索取(电话:604-660-2325),或在医院获取。
Mental Health Review Board(精神健康复核委员会)在作出决定时独立于政府。复核由一个三人小组进行,其中包括一名医生、一名律师,以及一名非医生也非律师的人。根据该人士被留院的时间长短,小组必须在复核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的14至28天内举行听证会。患者有权由律师、朋友或倡导者代其发言。听证会后,复核委员会小组会决定医院应继续留住患者还是让其出院。
根据Mental Health Act(精神健康法)第33条,患者或代其行事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要求让患者从精神健康机构出院。申请须提交至BC Supreme Court(卑诗省最高法院)。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领域;患者如希望这样做,应寻求法律意见。
谁能帮助您
Community Legal Assistance Society(社区法律援助协会,CLAS)通过其精神健康法律项目,为根据Mental Health Act(精神健康法)申请在Mental Health Review Board(精神健康复核委员会)听证会上复核其非自愿拘留的人士提供代理服务。
请致电604-685-3425(Lower Mainland)或1-888-685-6222(免费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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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信息适用于加拿大卑诗省
- 于 2017年10月 完成法律准确性审核
- 预计阅读时间:7 分钟
法律准确性审核者
Diana Juricevic, Mental Health Review Board(心理健康复审委员会)
People’s Law School 提供的信息以概括方式说明了适用于加拿大卑诗省的法律。本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请参阅我们的免责声明。